專業服務
「意外索償」是羅氏律師行的主要業務,自2003年成立至今主要服務範疇為工傷、僱員補償、交通意外、醫療事故及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的追討。
工傷索償

香港工傷索償
-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若證明是受僱者在工作時受傷的,受僱者可向所屬的香港公司索取工傷賠償。但要注意,工傷疏忽索償是有申請限期的。他們的工傷民事索償(即僱員補償)個案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請。若因工傷而可能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 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給僱主及僱員。若任何一方反對工傷民事索償的評估結果,對勞工處評核的金額或條件有任何不滿,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再次往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 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的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限期內向員工支付工傷、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另外,在《僱員補償條例》中,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工傷索償案件尚未完結前,僱主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被判罰。
- 僱員若透過香港勞工處追討工傷賠償僱主,請保留工傷時之一切文件,如醫生發出之病假紙及收費單據、有關勞工處發出之信件及文件、意外報告、證人口供、僱員合約、糧單、有關彩圖及相片等,以便日後追討及處理有關之工傷索償程序。
- 僱員若在工作期間傷亡,僱員或其家屬有權向僱主追討工傷及疏忽賠償(如有),假若你們不幸因工受傷後有任何因工傷亡的索償疑問,本行樂意為你們提供有關法律意見,以協助你們追討合理賠償。
民事疏忽索償

香港民事疏忽索償
- 民事疏忽索償案件常見有交通意外、醫療事故及其他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等。受害者證明是因疏忽者令其受傷或引致死亡,受害人必須在意外發生起計三年內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請。
- 《時效條例》:三年時限
- 根據《時效條例》347章27條,因疏忽引致的人身傷害案件,其民事索償法定時限為三年。亦即是說,從意外發生日起計三年,受傷者須向疏忽者(Tortfeasor)進行起訴。
-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30條,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限,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告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法庭是否批准延期,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較為明顯而對原告人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證據充份。相反,如果案件證據薄弱,證人證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即使再透過律師向公司作出民事疏忽索償,法庭亦不會容許案件延長時限。
交通意外索償

香港交通意外索償
- 道路使用者,無論是行人、乘客或司機,若果因他人的疏忽或魯莽行為導致他遭受交通意外,疏忽者除可能要面對刑事責任外,受傷者或受害者家屬可就疏忽者的疏忽以致受害者有任何人身傷亡,以及導致受害者出現心理困擾而影響日常活動,受害者可向疏忽者及涉案車輛之保險公司或車主發出民事訴訟索取合理賠償。羅氏律師行的律師團隊熟悉交通意外疏忽索償程序,他們會盡全力為受害者索取應得及合理賠償。
- 假若你們不幸因交通意外受傷後有任何索償疑問,羅氏律師行樂意就交通意外民事索償事宜為你們提供有關法律意見,以協助你們追討合理賠償。閣下應注意以下事項:
- 在未取得律師的意見之前,不要簽署僱主或任何保險公司的文件或接受保險公司和公證行的調查
- 保留所有證件、銀行存摺、僱傭合約、糧單和學歷文憑等資料
- 保留所有單據(例如醫藥費、殮葬費、交通費、補品費)和記錄所有因意外而用的金錢數目,以便日後追討賠償
- 保留意外發生前所有家庭開支的單據,包括租單、電費單、子女學費單據等
醫療事故索償

醫療事故索償
- 醫療疏忽是由醫護人員(即醫生、護士及醫院工作員工)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出錯或低於專業應有的水平的過失或疏忽導致受害人死亡、傷殘或病情/傷勢惡化。
- 受害人及其家屬可向醫護人員的疏忽行為提出民事索償。賠償項目可包括 (1) 經濟損失如住院費、將來及過去的收入損失、交通費等;(2)精神上或肉體上所受之痛苦。
- 個案須從治療閣下的醫生或機構,取得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然後,閣下須將這些紀錄交予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並諮詢專家的意見,以決定治療是否涉及醫療疏忽,最後交由律師向疏忽醫護人員索取民事賠償。
- 羅氏律師行處理醫療民事疏忽索償案件有豐富經驗,樂意為因醫療疏忽之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以協助爭取合理賠償額。
其他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
法律諮詢服務、爭取合理賠償

羅氏律師行
「意外索償」是羅氏律師行的主要業務,自2003年成立至今主要服務範疇為工傷、僱員補償、交通意外、醫療事故及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的追討。


